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鄧雅心
- 原告郭景明即益東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郭景明即益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為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4,293元(伍佰壹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55元(陸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伍佰元),尚應補繳61,255元(陸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賴峻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