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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謝宜雯

  • 當事人
    王志強即黎明企業社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王志強即黎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被 告 昆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6,42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5,640,530元) 1 利息 1,974,000元 114年1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80/365) 5% 21,632.88元 2 利息 3,576,230元 114年2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49/365) 5% 24,004.83元 3 利息 90,300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4月15日 (21/365) 5% 259.77元 小計 45,897.48元 合計 5,686,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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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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