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陳英宗、李佩玲
- 原告三圓模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三圓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宗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王晨忠律師 被 告 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處: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 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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