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謝仁堂、李惠文
- 原告方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方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堂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5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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