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陳綺雯、陳治宏
- 原告美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美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綺雯 被 告 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53元(計算式:8,391元+648,262元+360,000=1,016,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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