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
- 原告
- 沈晏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萬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萬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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