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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劉德宗

  • 原告
    統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統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被 告 太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6,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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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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