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黃信滿
- 原告吳珮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吳珮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智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26萬642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14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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