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吳承勲
- 原告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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