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47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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