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聲請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