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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 原告
    王冠傑即弘欣土木包工業
  • 被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王冠傑即弘欣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06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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