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張時銘
- 原告王冠傑即弘欣土木包工業
- 被告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王冠傑即弘欣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06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逸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