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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奇財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恩律師
被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羅淑玲
被告
陳建祥及陳建祥建築師事務所
被告
力榮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權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4,0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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