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6號
- 原 告
- 恩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昌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9萬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萬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萬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