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2號
- 原告
- 廖致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如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李坊祥及蔡耀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6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李坊祥及蔡耀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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