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張惠閔
- 原告廖致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 告 廖致誠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李坊祥及蔡耀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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