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李雅晶
-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被告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董怡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