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林家曲、吳孟澤
- 原告百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曲 被 告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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