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0號

返還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曲
被告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2,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