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2號
- 原告
- 實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紹福
- 被告
- 泰科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10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3,9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88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