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曾奕鈞
- 原告林佑儒
- 被告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林佑儒 被 告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8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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