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6號
- 原告
- 謝涵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君宇律師
- 被告
-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泉
- 被告
- 上林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暐衡
- 被告
-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憫莛
- 被告
- 易發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7,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