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張筱琪、古秋菊、劉婉甄
- 當事人天齊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林卉蓁、伍恆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天齊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齊 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被 告 林卉蓁 伍恆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 萬1,6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萬1,68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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