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1號
- 原告
- 天齊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齊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耕律師
- 被告
- 林卉蓁
伍恆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萬1,6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萬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