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智超

原告
劉偉傑
被告
竣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9萬420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4,29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