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林翠珊
- 法定代理人呂柏宏、邱詩堯
- 原告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麗萍即瀚憶實業社法人、己悅美學有限公司法人、邱勳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宏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陳麗萍即瀚憶實業社 己悅美學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詩堯 被 告 邱勳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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