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0號
- 原告
-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黃祖德
- 原告
- 陳穎葳
- 原告
- 黃子騰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被告
- 施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7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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