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2號
- 聲請人
-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以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96元,有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