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5號
- 原 告
- 陳嘉宏
- 被 告
-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 被 告
-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 被 告
- 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47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給付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國際地球村有限公司給付529,5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6,999元(即479,400元+68,000元+529,5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