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謝依庭

原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
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漢忠 未載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併補正被告蔡漢忠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