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3號
- 原告
- 玖恆整合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宇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璨鴻律師
- 被告
- 曾錦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萬7,32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起訴日為114年9月4日,有本院收狀戳可稽,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3日)止,原告前開聲明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129萬9,2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29萬7,321元 114年8月24日 114年9月3日 (11/365) 5% 1,954.87元 合計(本金加計利息) 129萬9,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