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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智超

原告
玖恆整合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被告
曾錦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萬7,32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起訴日為114年9月4日,有本院收狀戳可稽,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3日)止,原告前開聲明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129萬9,2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29萬7,321元 114年8月24日 114年9月3日 (11/365) 5% 1,954.87元 合計(本金加計利息)       129萬9,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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