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 原告
- 協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立
- 被告
- 怡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采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875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6萬1,812元) 1 利息 96萬1,812元 113年3月1日 114年7月22日 (1+144/365) 5% 6萬7,063.33元 小計 6萬7,063.33元 合計 102萬8,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