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張筱琪、古秋菊、劉婉甄
- 法定代理人何芝瑋
- 原告合合原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范純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合合原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芝瑋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范純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