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櫃滯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葉淑群、陳瑞庭
- 原告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2號 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被 告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滯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2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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