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2號
- 原告
-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群
- 被告
-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滯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9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滯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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