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胡修辰
  •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周俊吉

  • 原告
    蔡宗霖
  • 被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971建號建物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為:㈠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本息;㈡被告楊岳修應返還12,000,000元本息;㈢前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其中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15,000,000元(參照原告提出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6條記載系爭房地交易總價為15,000,000元),而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5,000,000元。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品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