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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王雅慧即鑫安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築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6日)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請求為1萬6,050元(計算式:535,000元×219/365×5%=16,0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5萬1,050元(計算式:535,000元+16,050元=55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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