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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映如王婉如陳旻均
  •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 原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東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土城日月光住宅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含證據)繕本到院,俾本院送達書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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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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