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派工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蔡鎮安
- 原告潔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潔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派工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6,8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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