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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張金順
原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被告
游淑美

黃武敏

黃俊傑

黃彬哲 原住○○市○○區○○○路○段000○0

莊子文

莊淑珍

莊淑惠

莊淑珠

莊炳均

莊炳榮

徐華龍

徐再盈

徐淑美

徐淑芳

莊秀璧

莊秀卿

莊秀霞

陳昭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交易價額,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交易單價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587元,系爭土地價值約為3085萬1577元【計算式:1萬587元/平方公尺×(2562.94平方公尺+351.16平方公尺)≒3085萬1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合計為180分之16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3萬7817元【計算式:3085萬1577元×163/180≒2793萬7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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