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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謝宜雯王士珮蘇子陽
  • 法定代理人
    吳樵

  • 當事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1號 抗 告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宥家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 、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 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人提出抗 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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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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