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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樺劉容妤張惠閔

再審聲請人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小上字第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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