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許映鈞
- 當事人黃碧鳳、新進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黃碧鳳 代 理 人 袁秀慧律師 黃于珊律師 相 對 人 新進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富國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進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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