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邱義燈
- 被告
- 呂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命補正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兩造間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1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