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明豐
- 被告
- 陳冠志
簡淑平
黃郁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3,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