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甘明豐
- 原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冠志、簡淑平、黃郁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被 告 陳冠志 簡淑平 黃郁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3,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瓊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