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陳佳君
- 當事人燕京食品實業有限公司、聯禾食材工業有限公司、加展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燕京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聯禾食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駿逸 被 告 加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42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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