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萬2,586元及其中188萬1,6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其中16萬0,986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8,994元【計算式:本金204萬2,586元+利息22萬6,138元(即20萬9,554元+1萬6,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26萬8,9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