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孫秀龍
- 原告藍秀芬
- 被告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文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藍秀芬 被 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 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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