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晶鑽遇見幸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薪豪
- 訴訟代理人
- 鄭羽翔律師
- 被告
-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良
- 被告
- 晶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萬3,103萬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3,094,103元+聲明第二項129,000元=3,223,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