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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4號

給付委託製造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佳君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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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製造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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