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優儷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優儷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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