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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王翊菱

  • 原告
    面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友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面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被 告 友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3,212元及如附表所示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838,377元(計算式:本金813,212元+違約金25,16 6元=838,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魏浚庭 附表: 編號 種類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金額 1 違約金 81,725 113/5/15 114/2/10 5% 3,045.10 2 違約金 414,296 113/5/23 114/2/10 5% 14,982.76 3 違約金 73,263 113/7/5 114/2/10 5% 2,217.96 4 違約金 81,520 113/8/10 114/2/10 5% 2,065.92 5 違約金 70,999 113/9/5 114/2/10 5% 1,546.42 6 違約金 45,403 113/10/13 114/2/10 5% 752.57 7 違約金 46,007 113/11/15 114/2/10 5% 554.60 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2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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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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