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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代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劉明潔

原告
蔡月梅
被告
北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代原告給付清償對訴外人邱素貞所負本金債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4萬元計算之利息債務。㈡被告應代原告給付清償對訴外人蔡枝東所負本金債務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起按年12萬元計算之利息債務。合計原告請求之金額為838萬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萬9,6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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