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 原告
- 興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8,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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