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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7號

返還退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柚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輔
被告
永興系統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亘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萬6,57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6,574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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